環評審查與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法律程序之差異

2025-03-10
環境部表示,環評審查與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簡稱土污法)分別屬於不同法律程序。環評係為預防、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依據「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8條規定,開發行為基地不得位於相關法律所「禁止」開發利用之地區;土污法之立法意旨係為規範土地於發生土壤、地下水污染時,要求污染責任人進行污染整治工作,並於整治完成後才能進行土地利用,即為「限制」受污染土地之利用,而非「禁止」開發。

公民團體稱土壤污染調查報告指出多個測點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要求環境部於土壤污染調查完成前,暫停環評審查一事。環評審查所謂開發行為,包括規劃、進行及完成後之使用,規劃階段尚不涉及實質土地利用;又協和發電廠目前非屬公告土壤污染整治場址之限制開發利用地區,依據土污法,縱使後續經基隆市政府進場查證,公告為土壤污染整治場址,僅屬「限制」土地使用而非「禁止」開發,實非為法規明文之禁止開發之區域,環境部依法辦理環評審查,無須暫停審查。

環評委員已於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第28次會議中針對公民團體所提土壤污染調查報告等資訊,進行充分討論,並作成「民眾於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第28次會議提供之協和電廠土壤污染調查報告,開發單位應將108年迄今土壤及地下水之自主調查報告資料納入定稿附錄,增加土壤及地下水之監測地點、項目及頻率,後續應積極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辦理等內容納入定稿」等決議。

環境部強調環評大會審查係由全體環評委員於專業及獨立性做專業判斷,本案歷次重要議題及環團所提各項質疑項目,包含港埠營運、操船安全及海域生態業經出席環評委員均表示會議資料及開發單位答覆內容已足夠進行專業判斷,出席環評委員最終採共識決議「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環境部呼籲尊重環評委員的專業及獨立判斷,經檢視審查過程均符合行政程序,並無審查程序不公正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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