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強化貯存系統污染預防管理,守護土壤及地下水環境品質,環境部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33條規定,訂定「防止貯存系統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要求貯存系統業者落實自主管理與定期申報。
115年度嘉義縣轄區內共有157家貯存系統業者,須依規定以網路傳輸方式,於每年一月、五月、九月之月底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前四個月之總量進出管制及相關監測紀錄。
嘉義縣環保局提醒,本次申報期間為115年1月1日起至115年1月31日止,除地下儲槽系統外,自114年1月1日起,貯存汽油、柴油且儲槽容積達二百公升以上未達1,000公秉之地上儲槽系統亦須進行申報,請業者務必留意申報期限。
參考資訊:
https://oaout.moenv.gov.tw/law/LawContent.aspx?id=FL0223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