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為強化地上、地下儲槽系統或貯存容器等各類別貯存設施之土壤及地下水預防措施,並配合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公告指定物質擴大納管,於109年至111年修正防止貯存系統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修法內容包括整合增修地上及地下儲槽系統污染預防管理法規,使貯存設施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與監測設備之設置與管理更臻完備。
今(115)年度第2季貯存系統申報即將開始,嘉義縣環保局提醒縣內貯存汽、柴油200公升以上的地下、地上儲槽系統事業,應依「防止貯存系統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於每年1月、5月、9月之月底前(第二季申報時間為115年5月1日至31日止),以網路傳輸方式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前4個月之總量進出管制及相關監測紀錄。
參考資訊:
https://enews.moenv.gov.tw/page/3b3c62c78849f32f/dd53dbe0-7ad3-404a-9138-482b061e3c32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O0110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