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國是會議討論環境保護議題
2017-04-25
106年總統府辦理之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於三月的會議議程中,在第三分組第二次會議,主要討論環境犯罪案件的偵查與訴訟程序。法務部、環保署及警政署均建議加強各單位之溝通聯繫,建立單位間之通報人員,避免環境污染案件的行政管制作為與刑事責任脫節。
環保署建議,將刑法第190-1條之行為要件「致生公共危險」刪除及將「具體危險犯」修正為「抽象危險犯」,並建議明文規定公害糾紛侵權的民事舉證責任與肇事責任人有關,以保護被害人。另外,空污法及毒物法中納入不法利益追繳,並提高罰緩上限。
水污法於104年納入「吹哨者條款」後,環保署正觀察其執行成效,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林達,則建議應在所有環保法律中納入該條款。土壤及地下水受污染後因具有污染情形不易察覺之特性,往往在發現污染事實時已對環境造成難以回復的破壞,未來如納入吹哨者條款,預計可加強檢舉陳情之力度,貫徹環境保護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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