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至今滿17年,環保署日前檢討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理執行情形,檢視徵收項目與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風險關聯,本次修正經檢視管理政策目標,評估列管中無污染行為人場址整治需求,並依據場址污染途徑關聯性與整治成本結構,規劃課費比重;再依場址檢出物、管制/監測物質、及前述污染風險關聯物質等原則訂定徵收項目,以反映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風險關聯,並以不重複徵收原則,確立各類課費項目之課費配比,修正發布「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收費辦法」,並自106年7月1日實施。
環保署表示,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8條第2項規定,徵收種類依據國內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場址檢出物、現行土壤、地下水污染管制/監測物質、及前述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風險關聯污染物質三原則擇定,並參酌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理相關法規變動,物質增列應徵收重金屬及其化合物類,新增銦、鉬、氧化銦錫、三甲基銦、氰化亞銅、氰化鉀銅、氰化銅,以及氰化銅鈉等八項目、含氯碳氫化合物類五氯酚等一項目,以及農藥類可氯丹等十三項目。廢棄物項目課費改採中央主管機關(廢棄物管理處)列管事業廢棄物代碼課費,以解決現行採行業別廢棄物課費實務困境,以維制度公平性與合理性。
環保署說明,為協助相關業者熟悉法規,將陸續分批辦理多場次宣導說明會,並已設置免費諮詢專線:0800-002-661、0800-002-662,提供修正辦法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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