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 190 條之 1 修法 強化環境污染刑事制裁
2018-08-28
107年 8月20日環保署與臺灣高等檢察署共同舉辦「刑法第190條之1修正後環保法令適用研討會」,由環保署署長李應元及高檢署檢察長王添盛共同主持,邀請法務部政務次長蔡碧仲及檢察司長王俊力蒞臨會場,與全國一審、二審檢察署檢察長及新北市、臺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宜蘭縣政府環保局暨環保署兩位副署長、主任秘書及各業務處等首長同仁共約100人, 透過各機關專業廣泛討論凝聚共識, 研議修正後刑法第190條之1之適用原則, 期讓未來各級檢察署及環境執法機關能有一致性的做法, 展現政府從嚴追訴環境犯罪之決心。李應元署長更展現執法決心,呼籲各界了解新法,務必守法保護環境,以免觸法重罰。
嘉義縣環保局表示,修正後刑法第190條之1(節錄):投棄、放流、排出、放逸或以他法使毒物或其他有害健康之物污染空氣、土壤、河川或其他水體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萬元以下罰金。如以全條法律解釋,在修法之後,污染環境之最重刑罰可達7年;並就監督策劃人員、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科以刑責。
環保機關發現事業有排放廢水所含「有害健康物質」超過管制標準或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等違規行為,依據現行水污染防治法、廢棄物清理法等環境特別刑法,本應移送依法偵辦,另外,在刑法第 190 條之 1 修正之後,足認其行為及結果之不法程度已達刑事不法者,有成立本罪的可能,是類案件將透過各地方檢察署成立之環保犯罪查緝小組及已建立之聯繫平台,經由檢警環之主動聯繫機制,判斷是否立案移送偵辦。
環保署表示,於刑法第190條之1修正後,為使本法條之標準與環保主管機關所公告或訂定之各項標準之限值或界線一致,整合各機關之專業及資源,建立環境犯罪取締原則,即屬當務之急,以展現政府從嚴追訴環境犯罪之決心,使我國環境刑法向前邁進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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