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預告修正「注入地下水體水質標準及有害健康物質之種類、限值」

2018-09-03
環保署於107年8月27日預告修正「注入地下水體水質標準及有害健康物質之種類、限值」,本次修正主要係配合水污染防治法於107年6月13日修正公布,刪除水質標準適用規定,明確61種有害健康物質種類,限值定為不得檢出,即檢測值低於檢測方法偵測極限,並將現行公告名稱修正為「禁止注入地下水體之有害健康物質種類、限值」。
環保署表示,水污染防治法於107年6月13日修正公布,第32條已明定廢( 污 )水不得注入於地下水體,並刪除經依環境風險評估結果處理至規定標準注入地下水體之規定,同法第36條第2項,規定事業廢( 污 )水注入地下水體,且所含之有害健康物質超過限值者,科處刑罰;第4項授權訂定有害健康物質之種類、限值。
因應水污染防治法已明定廢( 污 )水禁止注入地下水體,且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16條已明定禁止注入地下水體係指利用鑿井、注入管線或加壓設施等設備,將事業廢( 污 )水灌注至地下水體者。該等行為已屬蓄意,如有檢出附表所列有害健康物質,即應科處刑罰,爰規定其限值為不得檢出。
環保署強調,經由本次修正,可有效嚴懲及遏阻非法將廢( 污 )水注入地下水體者,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3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600萬元以下罰鍰,同時注入地下水體之廢( 污 )水含有害健康物質者,依水污染防治法第36條第2項規定,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金。環保署呼籲業者切勿以身試法,確實守法,共同維護水體水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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