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預告修正「事業排放廢( 污 )水於土壤或地面水體所含有害健康物質之種類」

2018-09-03
環保署於107年8月29日預告「有害健康物質之種類」修正草案。本次修正主要係修正法源依據,並將現行公告名稱修正為「事業排放廢( 污 )水於土壤或地面水體所含有害健康物質之種類」。
環保署表示,水污染防治法於107年6月13日奉總統令修正公布施行,法源依據已修正為第36條第4項,基於廢( 污 )水注入地下水體或排放於土壤或地面水體之行為, 風險潛勢及危害程度不同,第36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明定事業排放於土壤或地面水體之廢( 污 )水所含之有害健康物質超過本法所定各該管制標準者,及事業注入地下水體之廢(污)水含有害健康物質者之刑度及罰金,爰修正本公告草案名稱及法源依據。另配合放流水標準之用詞,酌修總有機磷劑、總氨基甲酸鹽及除草劑物質名稱,有害健康物質維持現行規定計60項。
有關本次預告相關資料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 http:// enews.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 ),或於預告日起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網址:http://gazette.nat.gov.tw/egFront/index.jsp )下載,歡迎各界於刊登公告次日起60日內提供意見或修正建議給環保署作為修法參考( Email: yklee@epa.gov.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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