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公告《水污染防治法》第33條修正條例,新增「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列管業別,於今年7月1日將正式執行

2020-03-10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去年5月1日公告《水污染防治法》第33條修正條例,新增「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列管業別,將儲存汽柴油設施納入規範,今年7月1日將正式執行。
在修正條例中,規範作業環境內設有總容積達200公升以上的貯存汽柴油設施,且定著於地面、建築物樓層最底層或其設施總體積10%在地面下者,應設置防止污染地下水體的設施及監測設備,且經主管機關備查後,才能申辦相關使用事宜。
嘉義縣環保局表示,109年度嘉義縣環保局將協助轄內符合新增「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列管業別之地下儲槽系統,進行現場勘查及法規符合度輔導,並召開儲槽管理辦法修訂的法規說明會議,讓事業可以在法規期程內完成作業,達到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預防之目的。
更多相關資訊,請參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法規查詢系統-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 (https://oaout.epa.gov.tw/law/LawContent.aspx?id=GL005353)及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保新聞專區-環保署修正公告「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與修正發布「放流水標準」,強化水質管制(https://enews.epa.gov.tw/Page/3B3C62C78849F32F/bd105bbd-8534-4464-8537-04c542628f8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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