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法規新修正 全面強化先預防
2021-02-02
因應環保署於109年7月1日修正「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業別64.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2)貯油場納入同業別(5)貯存設施管理,並自110年1月1日起生效,為強化地上、地下儲槽及貯存容器等各類別貯存設施之預防污染措施,環保署於109年12月29日修正「地下儲槽系統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名稱為「防止貯存系統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本次修正重點含增修地上及地下儲槽污染預防管理法規,設置防溢堤、管線二次阻隔層及底部鋪面等設施,並依規模大小區別管理強度,訂定分級監測方式,且分年分階監測申報,依槽體容量及指定物質種類,分別給予不同緩衝期及改善期間,分別於112年、114年及116年開始監測、申報,以掌握土壤及地下水環境品質。
嘉義縣環保局表示,因土壤及地下水不易透由肉眼察覺污染,若發現儲槽或管線洩漏時,往往已造成環境嚴重污染,整治費用龐大也費時。透過本次修正重點,將全面強化地上、地下儲槽及貯存容器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管制,並透過定期監測及申報作業,即時掌握貯存系統操作與管理情形,且本次修正辦法針對不同容量及種類給予不同時間緩衝期,讓地方環保機關能更有效率輔導業者改善,嘉有好土水,我家尚蓋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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