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增進污染場址加速改善,並促使責任主體積極負責污染改善作業,環保署訂定「污染場址分區改善及土地利用作業原則」,原則明訂分期分區作業方式,並規範污染改善完成區域得以分區先行土地利用,再將利用之收益投入改善作業中,以達污染土地有效之改善及管理,促進土地環境品質。
作業原則訂定目的在於提供地方環保機關辦理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之場址,提出土地再利用申請案件有所依循,擬定污染場址整治及利用,需以全區為計劃(包含場址及管制區範圍),並以分區污染改善達管制標準使得利用為原則申請,並將分區利用收益再投入改善作業,以利地方環保機關審查及管控,並確保土地積極改善與管理。另考量部分土地因地質因素等問題,改善低於土壤及地下水管制標準之時間較長,規範特定土地用途及風險管理方式,透由阻絕、限制活動範圍或禁用地下水等方式,避免民眾暴露污染環境更兼具資源永續及環境保護。
嘉義縣環保局表示以往土地受到污染時,僅能單一執行污染改善作業,若土地所需改善時間較長或責任主體因污染改善費用不足無法執行,反而造成土地更無效使用,訂定作業原則配合土地再利用,不僅可加強改善作業,亦讓土地多元使用,讓土地污染改善兼具利用活化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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