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鑑於土地交易日漸頻繁,為保障土地承買人權益並釐清污染整治責任,讓與人在進行土地移轉之前,須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8條規定,提供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並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凡屬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業所使用之土地,如基本化學材料製造業、金屬表面處理業、加油站業等,在進行土地移轉時,若未依規定提供相關資料,一旦土地被公告為污染控制場址或污染整治場址,土地讓與人將與污染行為人及潛在污染責任人共同負連帶清償責任。換言之,即便自身並非污染行為人,仍可能因未履行揭露義務而須負擔整治費用。
嘉義縣環保局提醒,民眾購買土地前應主動了解用地歷史及污染情形,透過環境部建置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進行查詢(列管場址查詢),可確認該土地是否為列管場址或評估鄰近地區是否存在污染風險,避免因資訊不對等而承擔不必要的整治責任。
參考資訊:
https://dpi.moenv.gov.tw/RWD/Proe/demo.aspx#Anchor1
https://sgw.moenv.gov.tw/public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O011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