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土地再利用「農電共生」有意思

2018-08-08
環保署105年11月8日通過「受污染土地改善及太陽光電設施設置併行審查作業原則」,此舉即宣告污染土地可種電和改善作業同時並行,農民可憑審查作業原則,與光電業者合作,加入「農電共生」的行列,提高土地經濟效益。
上述作業原則提到,該原則適用於污染土地關係人就受污染土地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下簡稱土污法)提出控制計畫或整治計畫,與太陽光電設施設置併行之案件。而所謂受污染土地指受汞以外之重金屬污染並依土污法公告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或整治場址之農業用地。惟該作業原則中,考量不影響改善中之污染場址改善進度,因此已進行污染改善之污染場址並不適用本原則。
嘉義縣環保局表示,污染農田可考慮進行種電,主要成本項目如設置、設備租賃、土壤污染改善、土地需小面積整合到大面積等大大小小的支出項目,都是土地關係人與光電業者評估的重點。「受污染土地改善及太陽光電設施設置併行審查作業原則」可參考附件檔案。

附件檔案:受污染土地改善及太陽光電設施設置併行田間作業.pdf(請點我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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